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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禁止采用超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济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12月17日宣布,“记者桂园”近日召开的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大体通过《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废气污染防治规定(草案)》,禁止采用污染物排放标准、明显可见烟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压缩自燃式、点燃式发动机和以新能源为动力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的产业设备,包括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叉车、联合收割机等。 随着山东省经济社会高速发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更多,目前全省保有量50万辆左右。 据推算,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量大致相当于40-50辆汽车的污染物排放量,是山东省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
根据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及其他添加剂的质量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没有国家规定的,省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本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可以事先执行国家规定的分段排放标准和燃料质量标准。 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建设和人口密度等情况,依法划定禁止采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决定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止采用类型和排放限值。 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上安装实时定位装置,可以与废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系统进行网络连接。 生态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不得采用。
山东省严惩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采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明显可见烟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擅自拆除、破坏或者非法改造道路以外的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 在禁止采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禁止采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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