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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铁路局:阶段性禁止售票不存在不当利润
本报北京2月25日记者梁士斌近日透露,一名律师已就禁止与列车分批出售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2月23日4版报道)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企业相关负责人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独家采访时表示,与比较有效的身份证件同一乘车日只能购买同一辆车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铁路公司将非法受益
这位负责人说,这位律师乘坐的高铁列车由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企业运输。 与售票员的相关规定,由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职责,结合互联网异地售票的实际制定。 《网络车票销售暂行办法》和《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中规定,比较有效的身份证件在同一乘车日只能购买同一张车票。 本办法在各车站公共场所、12306网站向广大旅客发布公示通告。 从规则制定主体和铁路运输合同所指的承运人公司来看,铁路总企业均不是本案的合格诉讼主体。
这项规定的制定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广泛的旅客权益,确保旅客列车的安全有序运行。 铁路公司统一考虑了同一列车始发和沿途车站旅客购票的诉求,科学公平地分配了运输资源。 另外,在车票发售过程中,旅客购买前区间的车票后,后区间的车票会自动生成,供其他旅客购买,从而形成了同一列车的完整车票和区间车票。 因为区间车票的座位是随机制作的,所以每个区间可以购买的车票座位几乎不在同一车辆上。 部分重联高铁列车存在前后车辆不互通的情况。 如果一名旅客购买了同一车辆不同区间的车票,旅客在更换座位时,由于高铁列车的停车时间短,会导致安全隐患和漏乘,影响列车的正常运行和旅客的后续行程。 该负责人表示,实践表明,规定比较有效的身份证件在同一乘车日只能在同一辆车上购买一张票,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非法购票行为。 旅客在途中有接驳乘车要求、列车有运输能力的条件下,列车长可以按规定为旅客办理行程延长和座位升级等服务,安排一辆列车无能力,提供其他列车的接驳换乘服务。 根据实名制要求,旅客不得违反国务院发布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他人身份购票乘车。
该负责人指出,该律师在购买g731列车票后进行退票,并因自身原因未乘坐该列车,铁路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收取退票是合法有效的。 征收退票费与售票规则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而且两者属于不同的铁路运输合同,所以不应该相关考虑,铁路公司不会不正当盈利。
这位负责人强调,铁路公司重申以人民为中心的快速发展思想,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广大旅客的意见,提高售票服务水平,营造平安、有序、温馨的旅游环境,让旅客体验更好。
原标题:哈尔滨铁路局:阶段性禁止售票不存在不当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