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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属于国有企业工资改革:实现利润增长利润减少工资下降
本网北京1月4日电(朱江)据首都之窗网站报道,近日,北京发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公司工资决策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称《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完善北京市国有公司工资总额管理,维护国有公司职工权益,促进国有公司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国有公司工资决策机制改革的意见》,结合北京市现实情况,促进国有公司健康
《意见实施》要求国有公司建立工资决策和正常增长机制,基本适应劳动力市场,与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实现利润增长和利润减少。
《实施意见》以习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新的快速发展理念,按照深化国有公司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基本、分要素分配体制的要求,增强国有公司活力、国有公司效力 建立基本适应劳动力市场、联系国有公司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工资决策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公司工资分配监管体制,充分调动国有公司员工的积极性、能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激发国有公司创造力,壮大国有资本和优越增长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策机制的意见》明确的改革目标,《实施意见》确定强调了北京市国有企业在工资分配中的主体地位。 对工资总额实行分类管理,所有联动明确的工资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据悉,此次北京国有企业工资制度改革遵循市场规律,竞争越充分,政府越解放权利,公司越自律、分配越自主。 的大体情况是,确定国有公司全面实施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自主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案,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
对竞争性北京国有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的管理,基本实行备案制,如果自身约束机制不健全,可以调整为核准制的其他类型的国有公司基本实行核定制度,如果自身约束机制健全,可以实行备案制。 国有公司工资总额通常按年度管理,领域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波动较大的公司,可以探索延长工资总额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
北京国有公司集团必须合理明确集团总部的工资总额预算,集团总部员工平均工资增幅应大体低于本公司全体员工平均工资增幅。
《实施意见》对工资明显高于或低于全国水平的国有企业,对工资增长和减少幅度进行了分类管制,确定了具体管制方法。 具体来说,在经济效益增加的情况下,竞争类、特殊功能类、金融类公司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以上,城镇公共服务类公司达到2.5倍以上的情况下,公司工资总额增长率不得超过经济效益增长率的70%。 经济效益下降时,职工平均工资达不到全国水平时,工资总额可适当减少,降至同期经济效益降幅的40%以内。
公司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加或适度降低,具体降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明确。 公司根据工资和利润的联动机制明确工资总额,基本上增加人不增加工资总额,减少人不减少工资总额。
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北京国有企业要统一考虑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人力资源投入生产率、提高员工满意度等因素,科学制定与公司快速发展战术相适应的薪酬战略。 加强全员绩效考核,密切结合员工工资收入及其绩效和实际贡献,科学合理、客观公平分配,确保工资收入增减。
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中心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绩效为导向,参照劳动市场工资价格,结合公司经济效益、快速发展战术和薪酬战略,以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明确不同等级、岗位的工资水平,向科技创新人才、高技能人才倾斜,分配工资。 国有企业可以对关键技术岗位的优秀人才实行年薪制,设立公司养老金。
另外,《实施意见》提出,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以工资总额以外的形式支出任何工资性支出,也不得违反福利性项目的设立。 《实施意见》确定,公司员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工厂业务公开的重要复印件,应当定期向员工公开,接受监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国有公司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公司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原标题:北京市属于国有企业工资改革:实现利润增工资增利润减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