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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居民楼不得开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为了促进公民放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规范快速发展,根据《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市教委于昨日( 11月30日)发布了《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运营标准(暂行)》(简称《运营标准》)。 根据《办学标准》,该标准的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是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没有资格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向社会颁发学历证书的教育培训机构。
根据《办学标准》,中小学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教育机构应当在其网站和教育场所的显眼位置公示教师的姓名、照片、教师轮班和教师资格证号码。 作为学校的场所,不能采用居民住宅、地下室。 《办学标准》强调民办幼儿园不属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范畴的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顾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利用网络技术在线开展培训活动的机构,另行制定其设置标准; 国家及本市对中外合作培训机构的设置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设施运营场所的建筑面积必须超过300平方米
的条件,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场所房屋产权清晰,租赁的,必须签署三年以上比较有效的协议(或合同); 主办单位拥有场地的,应当提供学校场地的住房产权说明资料。 作为学校的场所,不能采用居民住宅、地下室。
教育机构办学面积必须在300平方米以上,其中教育用住宅建筑面积为办学面积的2/3以上,同一培训期内平均面积在3平方米以上,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安全、疏散等条件符合相关规定。 未经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学校地址或增设分公司或训练营。
教师资格证号码等必须在明显位置公示
教师方面确定并提出兼职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其中,从事中小学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专职教师的人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一个教学场所(含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 教育机构应当在其网站和教育场所的显眼位置公示教师的姓名、照片、教师轮班和教师资格证号码。 从事非学历高等教育培训的专业兼职教师必须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聘任外国教师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中国等文字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名称制定中,未经批准,在名称中确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文字并经批准,名称不得含有大学、学院、学校、高中、幼儿园等可能引起公众误解或模糊的复印件和复印件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有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
教育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区中小学同期的进度
《办学标准》中还确定了各类教育机构的管理要点。 例如,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培训的,教育复印件和方法不得违反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在从事学龄前儿童培训的单位,教育复印的做法手段应当体现儿童的身心优势,不得事先教授汉语拼音、读写、计算、英语等小学课程的复印,培训形式不得使用全日制形式。
从事中小学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单位,应当合理配置教育复印件,教育复印件不得超过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 根据适当的课程标准制定科学的教育培训评价方法。 培训复印件、班级、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应当向所在区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培训班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在年级一致,必须简明直观地规范培训班并命名。 例如,小学3年级数学培训班、中学2年级语文培训班。 教育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区中小学同期的进度。
另外,与近年来培训市场出现的问题相比,《办学标准》强化了办学方向、培训机构举办学科竞赛、培训时间、收钱的规范性要求。 例如,教育教学复印件不能违背党的教育方针; 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各类中小学生的等级考试、竞赛、排名,培训时间不得与所在区的中小学教育时间矛盾,训练日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收钱的时间段应当与教育安排相协调,不得一次性收取3个月以上的费用。 (文/记者武文娟) ( ) ) ) )。
原标题:北京:居民楼不得开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