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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规范刑事公诉案件证人出庭作证
为了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规范重庆刑事公诉案件证人的出庭作证,近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法律界人士局发布了《关于刑事公诉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54条,从证人出庭作证情况的细化、证人出庭作证的启动程序的确定、规则的咨询等7个方面,细化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规范。
《规定》列举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7种情况,确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有申请和职权两种启动方式。 根据申请发起的申请主体为辩论双方,包括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法院对重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问时,也可以直接根据职权通知证人出庭。
《规定》从时间、审级、安全、经济四方面确定了法院为保障证人出庭作证应采取的措施。 其中,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辩论双方提出的证人未出庭作证申请未被审查、未被通知或者未采取措施,切实保障证人应当出庭,以有关证据为原案依据,影响公正审判的,为第二审人民
重庆高院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证人出庭作证是履行公民法定义务,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强制出庭、训诫和司法拘留等措施。 出庭协助证人作伪证、毁灭、伪造证据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解决。 (记者刘洋)。
原标题:重庆:规范刑事公诉案件的证人出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