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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2017 )最高法民申4094号根据本院的审查,在本案中,邢野、温颜引擎、申海霞签订了合作协定,骗取了受害者沈阳欣桑达电子有限公司、受害者李晶943万元。 这个案件被认定为生效刑事判决,邢野、温颜引擎、申海霞犯了合同诈骗罪,邢野、温颜引擎、申海霞刑事判决的主文中明确记载了“事件后的赃物、返还受害者”。 但是,刑事判决的主文没有明确记载命令追征或返还的具体内容,刑事判决前是否有返还受害者财产的问题也没有明确,李晶根据刑事判决追征或返还的金额不明,不具体。 本案一、二审法院称,迄今为止,案件涉及的刑事案件收回赃物只归还李晶一辆奥迪车的价值60万元,其余损失没有收回刑事赃物。
在我院组织咨询过程中,李晶在刑事案件中存在多个受害者,提供了证据证明李晶已经获得了奥迪车,因此李晶不能参与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没收的温颜发动机财产140万元的赔偿,温颜发动机也是《赔偿协议》 同时,《赔偿协议》明确承诺这项协议项下的500万元赔偿不会影响李晶其他损失的赔偿,但李晶无法弥补被刑事追赃品欺骗的损失。
刑事追究和赔偿赃物不能弥补李晶所有损失的,给予受害者李晶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关于温颜引擎申请再审主张案的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事务人员私分各被告人没收的财产赔偿李晶损失的问题,温颜引擎没有提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个事实,因此本院没有认定,这个问题是温颜引擎据此,一、二审法院受理本案,邢野、温颜引擎、申海霞承担赔偿责任并非不当,本院决定维持。
2、最高人民法院(2017 )最高法民申1914号
关于本案在刑事案件执行结束后远大公司是否应该另行起诉以及远大公司的实际损失是否为1406万元是正确的问题。 如上所述,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在价值取向、保护法的利益、责任形式、证明标准、举证责任的负担等方面不同。 同一法律事实分别发生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集约,刑事责任的负担不能否定民事责任的负担。 即使刑事案件没有结束,也不会影响民事案件的受理和审理。 为了避免民事权利人(同时是刑事受害者)双重受益,执行中对刑事赃物和民事责任,可以根据实体责任的认定综合处理。因此,刑事案件没有结束并不意味着民事案件不能受理。 由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审理的法律关系和救济的法益不同,本案涉及的刑事判决书认定远大公司实际损失的标准和依据与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的标准和依据不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 本案一二审法院根据中轻公司根据《代理协议》提出的索赔,认定远大公司损失从远大公司开立信用证支付的金额中扣除回收的赃物和中轻公司支付的保证金后的金额,不冤。
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是否有法律冲突。在民刑交叉事件中,救济的法益不同,责任形式不同,因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对刑事受害者或民事权利人的救济方式不同。刑事判决明确追究赃物,民事判决负责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对赃物的追究和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执行。民事案件审理中,追究赃物必须在民事责任人的赔偿范围内扣除。在执行中,执行法院应结合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认定,确定民事责任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和赃物的返还对象,避免民事权利人(刑事受害者)受到双重补偿。 民事案件已经执行,刑事受害者的民事权益全部救济的,犯罪人是民事责任的最终责任人,因此民事案件的责任人在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犯罪人索赔,因此赃物必须归还民事责任人。 在本案中,中轻公司已经履行了本案项下的全部支付义务,因此案件应该与赃物的追究相关地支付中轻公司。 一二审法院没有明确这个事项有不当之处,但这个不当不影响本案实体的审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