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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我们迎来了深圳一家民营公司房屋涉嫌合同诈骗的案件。 民营公司家唐某文因涉嫌对该企业股东李某胜实施合同诈骗,被天津市某区侦查大队刑警采取强制措施。 在经历了一年的反复补休、延期后,目前此案在天津市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延迟。 到今天为止,他在看守所被关押了493天。 我们会见了唐某文几十次,审查了本案的所有卷宗,认为该案不属于刑事案件,完全属于地方公安地方保护,是典型的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行为。

“保护民营公司家,为何说得容易做起来难”

一、吉利股东之间的共同投资商店引起的纠纷是在异地搜索除夕前的千里抓人

唐某文与本案受害者李某胜相识多年,共同统治着深圳一家企业。 其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唐某文通过员工代理企业60%的股权,李某胜占企业40%的股权。 年,唐某文计划购买位于深圳布吉镇的商铺,通过企业职工刘某与深圳市某企业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 合同约定唐某文从深圳市某企业购买位于布吉镇的16套商店,总价5000万元。 唐某文通过员工刘某支付了700万元,之后陆续支付了1600多万元,共计支付了2300万元。 李某胜还知道唐某是深圳一家很有实力的公司的房子,其名下的产业和项目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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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资金周转问题,唐某文与股东李某胜进行了商谈,动员他一起购买那家商店。 唐某文与李某胜于年8月签订《投资合作协定》,李某胜承诺出资1500万元,占40%的权益,唐某文约占3500万(含已出资2300万)的权益。 合同签订后,李某胜汇到双方联合控股,企业出具《收款确认书》,确认李某胜已支付投资1500万和借款140万。 由于李某胜不看好这家商店的前景而要求返还投资,唐某文经与李某胜商谈后双方同意将1500万投资款转为民间贷款,并于年10月双方签署了《还款协议》。 唐某文为了保证这笔债的履行,将其控股公司的其他企业股份质押,并进行了质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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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这里,事实很清楚。 这就是企业股东之间的合作投资变成了民间借贷。 但是,李某胜虽然急于收回这笔钱,但没有按照通常的民事诉讼途径处理,而是在寻找公安立案。 当然,有管辖权的深圳公安不认为这一事件是犯罪行为,不立案。 于是,李某胜年3月向天津某区公安分局报案,称被唐某文骗,要求公安立案。 公安立即决定立案,将唐某文列为网络逃亡者。 这样的事件能在没有管辖权的天津迅速立案,本来就很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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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奇怪的是,逮捕的时间是除夕的前一天。 那时已经放假了,唐某文不可能请律师,春节期间没有工作。 天津某区检察院在10天内迅速批准逮捕唐某文。 通常的刑事案件会延期,特别是在异地的情况下,会使用脚刑诉讼法规定的37天来表示慎重。 如此多纷繁、富有争议的事件以迅雷不及掩耳盗铃之势被逮捕,是因为证据确实充分吗? 不。 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提起公诉,检察院又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提请法院延期审理,本案延期近一年半未能一审开庭。 那么,你为什么那么轻率地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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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根据法院法律作出判决之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 唐某文已经被拘留493天,没有等待法院开庭审理,但多年经营的公司群没有出头之日,风雨飘摇。 许多项目也因企业实际管理人员被逮捕,无法进行,一点应收账款也无法及时收回,损失惨重。 而且损失不仅有经济上的好处,还有多年积累的砖头。 唐某文被拘留后,背负着合同诈骗嫌疑人的标签,多年积累的砖头几乎消失,对公司来说也几乎是致命的。 企业其他股东也无心经营,所有人都岌岌可危。 抓住一家公司的房子,捣毁一家企业,致使大批员工失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担心的问题,在本案中实际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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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不是合同诈骗,而是民事纠纷,不涉及刑事犯罪

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订立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通过隐瞒虚构事实和真相,极大地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的行为。 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遵循的是犯罪分子实施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的行为→ 受害者陷入了错误的认知→ 受害者基于错误的认知签订了合同并交付了财产→ 罪犯非法占有财产。 其中交易能力和有无履约担保是认定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乃至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重要因素。 在本案中,唐某文没有实施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的行为,李某胜也没有陷入错误的认识。 唐某文及其控股公司具有交易能力和交易行为,唐某文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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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胜与唐某文相识多年,多次合作,也是深圳某企业的股东。 年3月转让股权的方法,唐某文通过员工代理股权的方法成为深圳某企业股东,年3月李某利转让给哥哥李某胜,转让价款0.0001万元,在该企业股权结构中,李某胜占股比例为40%,唐某文占股比例。 在本案中,李某胜短期内向唐某文支付1500万款项,是基于多年来合作存在的信任基础上,基于对唐某文及其控股公司的理解,并不是基于错误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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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8月,唐某文的员工王某与李某胜签署《投资合作合同》协议,以双方共同控股的企业为主体收购商铺。 李某胜在协议签订后,约定当天不重复支付1500万元,协议又收到1500万元后,于当年8月退还李某胜300万元,300万借款使用期限为16天。 协议还承诺在30-40个工作日内返还余额1200万,这一承诺表明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即剩余1200万借款的使用期限为30-40个工作日。 根据前述条款的描述,应属于典型的民间借贷,不属于投资协议。 如果是投资类的协议,在这样短的期间内提取投资金是不合乎常理的,违背了企业法禁止股东提取资金的规定。 结合后续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及股权担保等文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营合同中保底条款问题的相关司法解释,本案的法律关系属于民间借贷引起的法律纠纷,绝非刑事案件,天津某区公检的方法实际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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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定天津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天津某地区侦查长臂的管辖属于滥用权力

会见唐某文,查阅本案文件后,根据唐某文记载的案件事实和书面证据复印件,认为本案天津某区的检察厅法没有管辖权。 关于刑事案件的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5条确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接受审判更为恰当的情况下,可以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刑诉解释第二条对犯罪地作出了确定的规定。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的发生地和犯罪结果的发生地。 根据最高院编生效判决的观点(刑事审判总第一期)第6号) ),以非法侵占为目的的财产犯罪包括犯罪地有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者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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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唐某文与李某胜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包括唐某文夺金的行为都发生在深圳。 李胜的户籍是北京,和天津某区没有任何关系。 本案应由深圳公安机关侦查,不应由天津管辖。 另一方面,天津公安为了争夺本案的控制权,远道来到深圳夺回了唐其文。 其目的是为了打击犯罪,还是为了处理双方之间的民事纠纷,显然是后者。 唐某文表示,李某胜在天津某区深耕多年,在当地检察厅法中有较为广泛的人脉资源。 该案的相关人员在讯问唐氏文时完全偏袒李氏的主张,因此李氏举报时也隐瞒了有与还款合同签订股票担保合同的案件。 唐某文在被羁押的这一年多里,一直叫嚣冤屈,多次不认罪。 这也可能是我们努力让很多人等待审判但没能批准的原因。

“保护民营公司家,为何说得容易做起来难”

民营公司依法为国家纳税,创造就业机会为员工处理就业问题。 疫情期间,这一经济体制优势更加显现,我国民营公司为疫情防控用品做出了贡献,为国家疫情防控发挥了巨大作用。 国家多次强调保护民营公司家的合法权益,增强民营公司家的获得感和安全感,严禁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的政策要求,年5月1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依法妥善审理新冠肺炎疫情的民营商事案件并法治化经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人民法院加大了纠正涉及民营公司和民营公司家庭的冤情案件的力度,多次明确了纠正所有错误、部分错误、到什么程度。 天津某区公检法违背中央对民营公司家的政策要求。 天津某区法院认真对待此案,认真复查证据,了解中央关于保护民营公司房屋的政策,在最高法营商环境发布会上认真学习对民营公司房屋案件的最新意见,要么向检察院撤诉,要么尽早开庭审理此案,依法作出经得起查证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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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吴老丝法学教授律师; 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赵德芳律师)

来源:人民报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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