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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06376号“Paris baguette”(法国面包简称法棍)商标注册成功。
申请日期:2007年9月30日 申请号:6306376 类别:30 申请人:株式会社巴黎克鲁瓦桑
2009年7月13日 商标驳回通知书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PARIS”中文含义为“巴黎”,与申请人所在地不一致,易导致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产源产生误认;“BAGUETTE”中文含义为“法国长棍面包”,用于指定商品上易消费者误认,具有不良影响。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
2010年6月21日关于第6306376号“PARIS BAGUETT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委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1年8月17日 “PARIS BAGUETTE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经审理,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为2007年申请,曾被我局以“PARIS”中文含义为“巴黎”,与申请人所在地不一致,易导致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产源产生误认;“BAGUETTE”中文含义为“法国长棍面包”,用于指定商品上易消费者误认,具有不良影响“为由驳回,后经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复审核准注册,因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证据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6306376号“PARIS BAGUETTE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