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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新闻网信被告人里奥某,1968年出生,四川省江油市重华镇农民、文盲。 因犯盗窃罪,1990年4月被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5年有期徒刑; 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2007年11月被四川省梧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于年9月16日刑满释放。 出来后,到处打工。
据廖某称,年,他在黄某工地工作,黄某欠他840元工资。 他向黄某要工钱,黄某不但不付工钱,还骂他,用脚踢了他几脚尾椎骨,后来半个多月,他一直拉肚子。
年12月6日18点50分左右,被告里奥某骑着熟人的摩托车经过江油市太白广场时,黄某在江油市太白广场的火锅店吃饭,下车等待。 期间,里奥某去附近买了菜刀。 20点10分左右,黄某离开火锅店时,廖某上前索要工资。 双方语言不合,发生了争吵。 廖某勃然大怒,从裤子的屁股袋里掏出菜刀,砍向黄某。 黄某本能地用右手停下,右手被砍了。 黄某跳起来反击,之后拔腿逃跑,但又滑倒在地。 廖某冲了过来,一下子砍死了黄某。 黄某先生的脚、膝盖、脚板都被砍伤了。 这时,和黄某一起吃饭的伙伴来了,里奥某看了情况,骑着熟人的摩托车逃走了。 据鉴定,黄某右肘、右膝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8月11日,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里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由法院支持。 廖某在事发后,亲自到派出所办案,如实供述首要犯罪事实,为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里约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由于本案中提出被害人黄某有过错,没有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用。
被告里奥某的故意伤害行为,使被害人黄某受轻伤,造成黄某物质损失的,廖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黄某主张医疗费30516.19元,实际票据金额30507.19元支持; 支持主张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 工作时间外劳动费由实际工作时间外劳动天数118天支持。 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内,法院不支持。
民事部分被告人里奥某表示愿意赔偿医疗费,但原告人黄某多次提起诉讼请求,经法院组织调整后毫无成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故意伤害罪, 判处缓刑的被告里奥某赔偿民事诉讼原告黄某经济损失五万四千一百六十九元一角六分,该款驳回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梁柱生兰有斌) ) )。
:赵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