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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土壤污染负责人将被追究终身责任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12月17日消息(记者吴新伟)近日,重庆公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将于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办法》,土壤污染责任人有义务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理和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后,由继承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土壤污染风险管理和修复义务。

“重庆市土壤污染责任人将被终身追责”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表示,政府出台该《办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土壤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快速发展。

上述《办法》确保本市有关部门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确保持续比较有效地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流失、飞散; 根据相关规范和要求,制定自我监测方案,每年开展土壤监测,监测数据上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重庆市土壤污染责任人将被终身追责”

该《办法》还确定了土壤污染要点监管机构必须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区(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要点监督机构监测数据异常时,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区(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监测土壤污染要点监管机构周围的土壤; 公司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污染要点管理机关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列入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 拆解活动结束后,编制拆解活动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报告,报送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经济新闻主管部门的停业、封闭有色金属矿开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公司。

“重庆市土壤污染责任人将被终身追责”

另外,土壤污染责任人不能或者没有继承其债权、债务的机构或者个人的,由土地开采权人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理和修复。 土地开采权依法转让的,由原土地采矿权人或者原土地开采权人和土地开采权受让方约定的负责人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理和修复。 土壤污染负责人不确定或者有争议的,由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计划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认定。

“重庆市土壤污染责任人将被终身追责”

土地开采权已被市、区县(自治县)政府收回的,由市、区县)自治县)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理和修复。 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现实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理和修复。

原标题:重庆:土壤污染负责人将被追究终身责任

来源:人民报道网

标题:“重庆市土壤污染责任人将被终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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