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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未取得许可证不得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11月3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厅表示,为改善水环境质量,山西全面实施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据了解,排水业者是指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公司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山西省市、县级城市排水和污水解决主管部门监测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审查影响城市排水和污水解决设施安全运行的几个事项,对符合要求的排水户发放污水排放管网许可证。
山西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排放监测体系和监测制度,做好城市污水解决厂出水水质和水量的在线监测,定期开展监督监测。 城市污水解决实行市场化运营,依法实行特许经营。 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应当通过法定手续选择污水解决运营公司签订城市污水解决特许经营合同 事业单位性的城市污水解决工厂全部改建为公司。 严格执行城市污水解决排放标准,出水水质以一级a标准为基础,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3项指标执行地表水ⅴ类标准。
根据山西省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管网排放许可证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以及未超过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当地城市排水和污水解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依法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的,造成吊销依法取得的许可证损失的,构成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污水解决厂连续3个月严重超标的,对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启动问责程序。
原标题:山西:未经许可证不得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