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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女职工因怀孕4个月享受流产42天的产假

济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2月13日宣布,“记者桂园”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方法自3月1日起施行,确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孩子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性7天护理假。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山东:3月1日起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方法:保护孕期女职工,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劳动,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说明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可以适应的劳动。 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将其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怀孕未满3个月同时妊娠反应剧烈的,在工作时间内设定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工作,安排每天在工作时间内休息1小时以上。

“山东:3月1日起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方法还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确定可以休15天假的难产,增加产假15天的多胎生育,每增加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孩子的夫妇,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性7天护理假。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一到两周的适应时间。

“山东:3月1日起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方法还确定女职工哺乳期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禁止哺乳的劳动,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工作。 用人单位在每天工作时间内应当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的女职工多胎的,每名婴儿喂奶一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录用一次或两次,哺乳时间不包括所需往返行程时间的女职工从事定额考核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哺乳时间扣除劳动定额。

“山东:3月1日起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方法:保护经期女职工,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劳动的长时间站立、步行劳动的,适当安排其车间休息; 医疗机构诊断说明痛经或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按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怀孕女职工提出申请前,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的工作范围给予保护。

“山东:3月1日起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在医疗机构被诊断为围绝经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安置的劳动,申请调整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置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公司应当就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几个事项与职工方面进行集体协商,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特别集体合同,或者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几个事项纳入集体合同; 集体协商应邀请女职工代表参加。

“山东:3月1日起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方法: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需要配备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或哺乳室等设施。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有关机构在解决对女职工的性骚扰时,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的隐私。 用人单位应当每一到两年组织一次女职工妇科检查,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山东:3月1日起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原标题:山东省:女职工因怀孕4个月享受流产42天的产假

来源:人民报道网

标题:“山东:3月1日起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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