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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首例环境污染类刑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判决
12月12日,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对记者夏震宇通讯员李小芳( 12月11日上午,对王某等5名被告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环境污染罪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据报道,该案是我国查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制度以来,津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第一起刑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天津市首次公开审理并结束首次审查的污染环境类刑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年7月,王某被告在无相应资格的情况下,伪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的天津市某科技有限企业签订化学废液解决合同,为该企业解决化学废液。 被告王某将以上废酸液交给被告肖某解决,被告肖某与妻子张某合作将部分废酸液分别运输给被告韩某、孟某解决。 韩、孟两人擅自将装有废酸液的塑料桶堆积、扔掉,严重污染了周围环境,产生了近30万元的污染治理费用。 据悉,上述场所发生的污染,由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人民政府委托相关公司解决,发生费用全部由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人民政府承担。 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人王某、肖某、韩某、张某赔偿以上所有管理费用,并自行支付罚款。
最终,津南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等5名被告人以环境污染罪分别判处6个月至2年6个月的徒刑,最高罚款2万元,并判处被告人王某工作禁止。 支持所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次事件可以说是五名被告对生态环境保护缺乏充分认识,也是金钱诱惑的犯罪行为。 津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官李承勋告诉记者。
在津南法院第二十八法庭,判决结束后,审判长向法庭发了言。 法庭提请5名被告人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注意,希望通过本案,社会大众无论是公民个人还是公司法人都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维护我们共同生活的生态环境,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和投资环境。 而且,多次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生活生产活动。 为了眼前的利益,必须避免违反国家法律,伤害自己,伤害家人,伤害子孙后代。 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能置身法律之外。
原标题:天津市首例环境污染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