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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放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遏制违法行为
【付光宇】记者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打击住房公积金非法提取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定运行,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经市政府批准,天津市自年9月1日起实施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要求职工办理异地转入业务的,必须在天津市开立半年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每月缴纳半年以上。 职工及其配偶在天津市已经有住房,用不重复支付的方式新购买私产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持有该住房的产权半年以上。
与此同时,天津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两年后,天津市以外户籍的职工离开天津市,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三项提取规定统一调整,职工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
另外,职工及配偶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工会)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可以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工会贷款的贷款部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前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 按月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仍然按原政策执行。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表示,相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违反住房公积金提取的个人和中介机构的执法力度。 职工通过诈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提取的金额逾期不还的,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丧失信用的新闻,并实施联合惩戒; 对涉嫌伪造和采用虚假说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格依法处罚;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公司移交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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