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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陈某,1973年出生,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居民,中学文化,无业。 因犯抢劫罪,1999年5月被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因盗窃罪,于年7月被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6个月,于年7月被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8个月,于年1月被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1年,于年7月31日刑满释放。
出来后,陈某很快就和吸毒的女江某联系上了。
被告江某,女,1981年出生,四川省江油市居民,中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因吸毒于年8月31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年9月1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强制禁止吸毒2年。
两个人做了坏事。 陈某、江某在江油市盗窃电动车,准备小刀、钳子、配线器具等犯罪工具,由陈某协商负责被盗车辆、配线、火灾,江某负责看风、驾驶被盗电动车。 2019年2月27日至3月8日,陈某和江某共同盗窃电动车4辆,陈某与他人一起盗窃电动车2辆,陈某被盗金额共计12836元,江某被盗金额共计8969元。 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2月27日19时许,陈某、江某躲进江油市宝龙广场1号门,偷走一辆鲁某倍特牌二轮电动车。 之后,两人又在该广场的5号门偷了一辆苏某甲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的两轮高铁。 后两人将被盗车辆开至绵阳出售赃物。 经鉴定,倍特牌电动车价值1792元,高路捷牌电动车价值2997元。
2019年3月1日20时左右,陈某、江某躲进江油市中央大街某土菜馆前,偷了一辆谢某倍特牌二轮电动车。 后两人将被盗车辆开至绵阳出售赃物。 根据认定,倍特牌电动车价值1664元。
2019年3月6日20时左右,陈某与他人合作,躲进江油市宝龙广场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偷了邵某艾玛牌的两轮电动车一辆。 之后,两人在这个广场的停车场偷了苏某乙民鑫品牌的两辆电动车一辆。 陈氏等驾驶被盗车辆到绵阳兜售赃物。 经鉴定,艾玛牌电动车价值1680元,民鑫牌电动车价值2187元。
2019年3月8日18时左右,陈某、江某躲进江油市宝龙广场宴喜酒店对面的电动停车场,偷了一辆李某高路捷牌二轮电动车。 后江某驾驶被盗电动车,陈某驾驶摩托车到涪城区龙门镇时被民警逮捕。 根据认证,高速电动车价值2516元。
被告人陈某、江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另外,据悉事件发生后,被盗的高速电动车被公安机关回收,归还给受害者李某。 作案工具口罩2枚、头盔2枚、小刀1把、手套1把、钳子1把、电线接头1把、有物证的黑色摩托车1辆随案移送法院。
8月5日上午,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陈某、江某以非法侵占为目的,多次偷偷盗窃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由法院支持。 陈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是累犯,应当受到较重的处罚。 陈某、江某归案后,可以如实供述罪行,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被告人陈某、江某共同责令返还被害人鲁某人民币一千七百九十二元、被害人苏某甲人民币二千九百九十七元、被害人谢某人民币一千六百六十四元,被告人陈某责令返还被害人邵某人民币一千六百八十七元、被害人苏某乙人民币二千八十七元。 没收作案工具口罩2枚,头盔2枚,小刀1把,手套1把,钳子1把,电线接头1把。 (梁柱生兰有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