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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表示,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比较有效地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四川省政府日前颁布了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四川工伤保险制度。
通知了确定了相关待遇标准。 一是确定了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一次也不重复的具体标准。 的规定标准,结合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现实情况,统一待遇计划发放基数,确定转移方法。 确定了二、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五年,自行解除或者中止用人单位劳动人事关系的,不重复残疾的就业补贴逐年减少的具体标准。 三、确定未参保职工赡养亲属抚恤金不重复支付的具体标准,提供未参保职工特别是农民工赡养亲属抚恤金不重复支付的具体方案,比较有效地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难的具体问题
通知细化了相关规定。 另一方面,为了进一步推进工伤保险的民间保险化服务,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业务需要,确定可以将市(州)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工作委托给所铁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另一方面,为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细化了劳动关系结束后不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若干事项申请的具体情况、劳动能力复检结论变化后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复审的具体做法等相关规定。
通知比较有效地联系了相关政策。 为了保证《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后的政策顺利过渡,比较有效地衔接,本文涉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
婉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