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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个部门:对政府采购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
本网12月6日,北京电(记者陈孟)在国家发改委官网上表示,为加快完善政府采购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央组织部等29个部门共同采取了“关于对政府采购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
备忘录指出,联合惩戒的对象主要是政府采购行业经营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大体上存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认定的严重违法信用丧失行为 包括两类,一类是政府采购供应商、代理机构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 二是政府采购审查专家。
关于新闻共享和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备忘录》要求财政部通过全国信用新闻共享平台向签署《备忘录》的其他单位提供失信责任主体的新闻,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 其他公司从全国信用新闻共享平台获取全国信用失信责任主体的新闻,将其作为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参考,按本备忘录约定复制,并依法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有关机构根据现实情况定期通过全国信用新闻共享平台向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反馈联合惩戒的实施情况。
根据《备忘录》,各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失信责任主体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法限制获得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
(二)依法限制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参加投标活动
(三)依法限制政府取得供应土地;
(四)依法限制认证机构资格和认证证书的取得;
(五)依法限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参与特许经营;
(六)设立证券企业、基金管理企业、期货企业等的考核参考;
(七)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的考核参考;
(八)设立保险企业的审查标准
(九)不受理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
(十)加强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登记管理
(十一)依法供企业债券核准或者备案参考;
(十二)股票、可转换企业债券的发行审查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公开转让审查的参考
(十三)国内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相关人员对股权激励对象事件的事后监管提供参考。
(十四)在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共企业并购事件的事后监管中重要关注
(十五)证券、基金、期货工作资格申请严格审查,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相关主体关注要点。
(十六)非上市公用企业重大资产重组审查的参考
(十七)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参考
(十八)限制从事网络新闻服务,严格审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
(十九)金融机构融资信贷参考;
(二十)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二十一)依法限制担任国有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二十二)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二十三)依法限制金融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十四)招聘(录用)为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考;
(二十五)依法限制参加评优、评优、取得荣誉称号。
(二十六)供纳税信用管理时慎重参考;
(二十七)供外汇业务审查和管理时慎重参考
6528 )依法限制成为海关认证公司
) 29 )加大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力度
(三十)依法限制领取道路权益的参考;
(三十一)暂停批准相关科技项目;
(三十二)对新建扩建项目环境评估的若干事项进行严格、审慎的审查;
(三十三)作为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的参考;
三十四)通过信用新闻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公司信用新闻公示系统和其他主要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布。
原标题: 29个部门:对政府采购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