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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格保障与外国人结婚的妇女的土地权益,应该成为各地基层管理者的基本大体。

澎湃消息称,“外嫁女”在江西宜春市万载县株潭镇后,从槎村嫁到另一个村子,但婚后一直没有户口迁移。 年的新耕地调整,老家村民委员会以“以前传下来的部分以前传下来的,不符合习俗”为理由未被分配到曾丽频耕地。 曾丽频相继来到村、镇反映无成果后,向法院起诉村委会,但宜春中院和宜春袁州区法院均以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为由驳回其请求。 曾丽频表示,将继续办理法律手续,维护自己的权益。

“农村“外嫁女”有无分田资格,法律说了算”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此前确实规定,承包人农变非常大时,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归还承包人,不得收回调整。 但是,在该法修改的那一年,这项规定被删除了。 也就是说,村民举家搬到城市也无法夺回土地。

曾丽频这样的“外嫁女”虽然外嫁,但户籍还在村子里,所以当然有分配土地的资格。 并且,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理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农村“外嫁女”有无分田资格,法律说了算”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也规定,承包期内妇女再婚的,除非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原居住地不得收回原承包地。 户籍迁入丈夫住所获得承包地后,离婚或者丧偶的,居住地也不得收回该妇女的承包地。

据相关报道,曾丽频在宜春市一直租住,没有不动产,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从法理上讲,当地村委会应该分配土地。

目前,法学界对村的部分纠纷是属于村民自治,还是应该纳入民事或行政诉讼范畴尚存争议,但当地村民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否决曾丽频率的土地分配权,无法逃脱法律的重新审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确定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复印件。 ”

“农村“外嫁女”有无分田资格,法律说了算”

那么,既然女性权益保护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都表达支持与女性结婚的土地权益,那么,即使当地以村民自治的名义解决了这个问题,也明显违背了上位法的规定。

我国农村土地分配中确实历史原因和现实多而杂,但“嫁女儿泼之水”这种观念,在某种意义上塑造了基层组织与妇女通婚的土地权益认定,但法律对土地权益规定了男女同权,这种刚性大致不能打折扣。

每个外媳妇女的土地权益背后都立有法律,这不允许基层社会管理者自作主张,所谓的村规民约也难以消除。 依法严格保障与外国人结婚的妇女的土地权益,应该成为各地基层管理者的基本大体。 因为,保障外国女性的土地权益,也是保障她们的人权。

“农村“外嫁女”有无分田资格,法律说了算”


:晓彤


来源:人民报道网

标题:“农村“外嫁女”有无分田资格,法律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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