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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报/中国商网四川新闻(谭仕科记者徐民)日前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眉山中院”)执行人员“套路贷”内外勾结,与成都一企业广告主李新慧的巨额财产进行了11年的恶意错误执行,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

“四川眉山中院执行员涉嫌滥用职权配合“套路贷”被起诉”

最近有了新的进展。 该案执行人严朝友以“执行裁定失职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移交四川德阳市什邡法院异地审理,受到法律制裁。 此后,李新慧被错误执行的巨额财产有望通过法律程序恢复。

在没有眉山中院管辖权的情况下受理案件

2006年,李新慧筹集了1800多万元,在酒吧生意兴隆的成都九眼桥附近购买了2400多平方米的小楼,准备扩大事业。 由于装修缺乏资金,她向专营资金业务的李正康“四川太康投资担保有限责任企业”借款414.5万元。 李正康指定下属李强为借款合同签约人。

“四川眉山中院执行员涉嫌滥用职权配合“套路贷”被起诉”

借款发生在2006年11-12月,总额为414.5万元。 截至2007年9月1日,李新慧已经偿还184.5万元,连本息都不足300万元。

2007年9月3日,李强突然拿着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国力公证处”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向眉山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眉中院在9月5日立案后,指定严朝友为本案执行人员。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谭仕科/摄

眉山中院推进负责人介绍,严朝友于2000年8月来到眉山中院工作,2004年去执行局,从年3月开始担任执行局副局长。

李新慧提出异议。 案件不应该由眉山中院管辖,只有被执行人的居住地和财产所在的法院才能管辖执行案,自己从来没有去过眉山,眉山没有住所,也没有财产。

根据李新慧名下凤凰城娱乐企业向眉山中院提交的《意见陈述》稿件,当时眉山中院院长杨成学请“艾院长(指分管副院长艾鸿举)”认真阅读此案,当事人提出申请异地法院执行时,可以向省高院指定执行法院报告 ”。 据了解,艾鸿举当时对这一事件没有任何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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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中院院长向李新慧提交的意见陈述中的指示

眉中院没有管辖权为什么要受理这个案件? 严朝友为什么要挽留这件事不放? 对此,李新慧推测:“李正康一味和严朝友是眉山老乡,他们认识,熟人好工作。”

另外,根据最高法院和司法部的规定,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时,必须持有公证机关颁发的执业证书。 据观察,李强向法院提交的执业证书是国力公证处于2007年9月12日出具的,比法院立案时间晚7天。

所有执行证书的副本和程序都是非法的

法律界人士确定,该立案后重新颁发的执业证书,无论是程序还是复印都存在较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构执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和《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和发行执业证书的指导意见》都有确定规定,公证机构出具执业证书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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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看到的国力公证处文件中确实没有公证员向李新慧确认债务履行情况的记录。 李新慧表示,由于未确认债务履行情况,执业证书确认的执业标的为542.84万元,比实际债务虚增约240多万元,文案严重不实。

“当时,无论我怎样向执行法官说明,公证书复印件不真实、请求没有被执行,都被驳回。 ’李新慧对记者说,只要公证文件没有被取消,执行人员就可以继续执行。

国力公证处撤销前公证书和执业证书

超过标准的扣押资产超过3000万元

记者表示,严晨朋友首先采取的执行措施是扣押李新慧的酒吧歌城。 在李强领取执业证书的当天,严朝友作出第一号裁定,扣押了李新慧全额付清但尚未办理产权的小楼。

“只要赶紧还钱,法院不是不会解除扣押吗? ’李新慧告诉记者,她计划集资缴纳60多万元契税和房屋维修基金,并于2007年12月26日获得房产证,向银行申请贷款以偿还向李正康借的钱。 但是,在取得产权证的同一天,严朝友做出了另一项裁定,没收了住宅的产权。 她预想的贷款计划落到空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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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慧对记者说,住宅连同2500多万元的装修、购买的大量设备,总额在4300万元以上。 李强申请执行的金额还不到600万元,但严朝友敢于扣押她的4300万元资产。 她请严朝友解除5所房子中的一部分房子,在其监督下向银行贷款还债,但被严朝友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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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疑的拍卖辅助“封面信用”

由于李强离开了李正康的企业,为了方便之后的操作,李正康强迫李强将对李新慧的债权转让给万天华。

2008年3月18日,眉山中院作出第三号民事裁定,将申请执行人李强改为万天华。 理由是李强已经将执行债权转让给万天华,并于2008年3月12日将债权转让通知书发给李新慧。

对此,李新慧抗议李强没有发送债权转让通知,同时执行证书复印件不实,要求严朝友不要执行,但遭到拒绝。

据记者观察,万天华在2008年4月3日提交的执行申请书中要求执行李新慧680余万元,但严朝友在半个月前作出了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李新慧告诉记者,“四川龙达房地产土地判断有限责任企业被与案件无关的余治江、孙桂林推荐为严朝友,该企业给出的资产判断价为2586万元多。”

李新慧找了另一家判断企业,判断为5585万元。 “但是,严朝友说,单方面的判断无法对抗法院委托的判断。 ’李新慧对记者说。 “压价判断是指今后准备以低价赔偿资产。 但是,之后拍卖中发生的怪事只在电视剧里。 ”。

2008年8月27日,四川德基拍卖企业发布第一批拍卖公告,拍卖时间设定为9月15日,参考价为2586万元(资产判断价)。 西某和曾某两人报名参加竞赛,按规定缴纳了保证金。 不过,记者了解到,拍卖准备前一天,事发外人余治江、孙桂林毫无征兆地召集数十名相关人士无端向拍卖企业砸去,拍卖师杨某被打,严朝友当天致电李新慧取消次日的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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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拍卖定于10月27日举行,参考价从20%降至2068万元,但由于余治江、万天华的公然干扰未能举行。 第三次拍卖定于12月2日举行,参考价降至1410万元,但之后被延期,尚未举行。

上述两次未举行的拍卖不是换流拍摄吗? 记者向相关法律专家咨询后表示,因外力因素未举行的拍卖,应重新组织拍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章规定,“拍卖手续”包括“委托拍卖”、“拍卖公告与展示”、“拍卖实施”三个手续。 第一次拍卖和第二次拍卖都只进行到“拍卖公告与展示”计划,甚至没有进行到“拍卖实施”计划,所以确实不能说是“随大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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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4日,发布了第四届拍卖公告。 拍卖定于12月29日举行,公告期限为5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五条“拍卖人必须在拍卖日前7天公布拍卖公告”的规定明显不符。

与最后拍卖公告前的几次公告不同,没有公布参考价。 以未举办的一次拍卖法院明确的保存价格2586万元为基数,二次拍卖的保存价格必须在2068万元以上,三次拍卖延期,之后重新发行第四次拍卖公告时,此次拍卖的保存价格为1654.4 但是,严朝友透露的保存价为1345万元,比1654.4万元少309.4万元,低于第二次拍卖保存价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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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确定,拍卖应当明确保存价格。 拍卖保存价格由人民法院参照明确判断价格,首次拍卖保存价格不得低于判断价格的80%。 如果出现流失照片,拍卖时可以适当降低保存价格,但每次降低的金额不得超过上次保存价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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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慧表示,即使将前两次未举行的拍卖视为转拍,严朝友透露的第三次拍卖保存价为1345万元,低于上次保存价的20%,即便进行拍卖也无效。

这个1345万元是怎么明确的呢? 李新慧向记者发出了两份资料。

一个是万天华2008年12月29日向眉山中院提交的申请书,其中有“2008年9月29日申请以保存价1345万元购买不动产”的说法。 9月29日是第一次拍卖后的第14天。 这是否意味着,在第一次拍卖未举行的第十四天,万天华以1345万元的价格购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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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华2008年9月29日以1345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产的《申请书》

另一个是眉山中院当天做出的4号裁定,全部资产以1345万元赔偿万天华,赔偿额与万天华几个月前期望的金额完全相符。 扣除1345万元、李新慧欠贷款银行的920万元,万天华可领取410元,剩下的15万元用于支付执行费、判断费、拍卖实际支付费,剩下的金额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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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太准确了,太惊人了! 这显然是人为事先明确的,并不是按照拍卖规则明确的。 ’李新慧对记者说。

李新慧告诉记者的另一个细节显示了法院在操纵拍卖的情况。 她说。 “最后公布的拍卖日( 2008年12月29日) )的前一天是星期天。 她去问严朝友第二天是否会举行拍卖。 其他法官让她去会议室找严朝友。 当她打开会议室的门时,看到严朝友、李正康、余治江、孙桂林等正在开会,她要求参加会议。 严朝友说不参加这次会议。 ”但是,根据李新慧从眉山中院复印的执行情况介绍,参加者栏上写着她的名字,还有发言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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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份执行笔录中,李正康说:“我们保证明天放标签。 ”。 另一个地方记录了李正康关于“周一拍卖的投标可以保证”的另一个发言。

这本笔录中记载了眉山中院另一位执行人员余荣霞的话。 “今天要处理的问题是明天的拍卖继续进行,让拍卖人投标。 其他细节明天再商量。 ”记者看到,“拍卖帷幕”这个文字虽然被笔画掉了,但还是很容易识别的。

李新慧说,流动的拍摄事先已经贯穿了。 有拍卖资产意向的奚某和曾某到最后不知为何一次也没有进行拍卖。

明确记载了在笔记的多个地方进行拍卖的遗漏

将拍卖资产裁定给案件的外人涉嫌违法

记者了解到,2009年元旦前一天,眉山中院作出4日裁定,李新慧名下的那幢三层楼及附属装饰以1345万元的价格赔偿万天华,交给万天华指定的张涛和舒琳。 16天后,眉山中院作出5日裁定,将其3层小楼改为张涛和舒琳两人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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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慧知道,张涛是余治江的妻子,舒琳是孙桂林的妻子,余知江和孙桂林本来就和事件没有关系,为什么要多次用暴力阻止拍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接受资产抵销债务的,只有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将资产裁定转让给案件外人张涛、舒琳是否属于滥用职权?

严朝友因涉嫌滥用职权被起诉

在李新慧的控告下,案件执行中的种种异常行为引起了检察机关的观察。 据一家中央媒体报道,眉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向眉山中院提出检察建议,要求改正错误,但在相关利益相关者的阻挠下未得到纠正。 此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出了检察建议,但尚未取得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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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因涉嫌滥用职权逮捕了严朝友。 年1月13日,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严朝友“执行裁定失职罪”向眉山市东坡区法院提起公诉。 两年多后,直到上个月末,该案被指定为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人民法院异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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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延期9次,严朝友接受取保候审。 眉山中院推广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证实了上述情况。 “他目前没有被判刑,不能说是罪犯。 ’这位负责人向记者补充说。

一位法律界人士供认,严朝友的一系列违法行为明显是故意的,应以“执行滥用职权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院为什么不以“滥用职权的执行裁定罪”而是以“执行裁定失职罪”对严晨的朋友提起公诉?

《检察日报》年5月8日报道,严朝友违法执行,眉山中院拒绝纠正

李新慧说:“向孙桂林和余治江的妻子赔偿巨额财产,绝不是他们能“吃”的。 严朝友和更高级的法官可能在分赃前参与了,这可能是诈骗案。”他坚定地认为,严朝友并不是一个人犯罪,它不仅仅是滥用职权,还隐藏着更严重的受贿罪和诈骗罪。

“四川眉山中院执行员涉嫌滥用职权配合“套路贷”被起诉”

李新慧在当前扫荡除恶的大背景下,通过李正康等创立的“套贷”企业对外借款,无息欺骗她签订合同,在她未能及时还债的情况下,采取胁迫和“软暴力”等手段迫使其签订虚假还款协议。

眉山法院有关人士表示,严朝友于年被捕后,眉山市检察机关以涉嫌伪造判费票据、印鉴伪造、减免执行费申请书的嫌疑,将其移送眉山市东坡区公安分局调查。 该局在余治江被捕后,不知为何,对余治江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但至今未置可否。 李新慧在保身后的余治江在外面公然大叫,告诉记者:“谁有能力再次抓住我?”

“四川眉山中院执行员涉嫌滥用职权配合“套路贷”被起诉”

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案刚刚移交给锡耶市人民检察院异地审理,具体开庭时间尚不确定。

目前,李新慧正在申请复议,严朝友的审判情况将揭开10多年前事件中发生的迷雾。 但是,眉山中院应该马上采取行动进入自我纠错过程吗? 上级法院在监督吗? 这十多年前的事件真相大白了吗? 本报备受瞩目。


:赵彬



来源:人民报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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