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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将于7月1日起实施第六阶段国家小型汽车排放标准
中央广播电台1月30日电据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报道,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天津环境空燃气质量,从2019年7月1日起,天津停止销售、登记、转入不符合第六阶段国家排放标准的小型汽车。
根据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商检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第六阶段国家小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从2019年7月1日起,在天津办理新车登记前,凭汽车统一销售发票、汽车环保新闻随车名录(含 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等相关材料)必须携带天津各区机动车环境保护审查窗口进口车到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或自贸区服务站机动车环境保护审查窗口办理机动车环境保护确认单从外省市转入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进口车必须携带汽车统一销售发票、汽车环境保护新闻的车辆清单、购置税纳税说明书、货物进口说明书、进口汽车的车辆检验单等相关资料。 所有机动车人都可以在机动车环境保护网( vecc-mep/index )上查询车型是否符合第六阶段国家小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根据《通告》,根据生态环境部门确认的机动车排放状况,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第六阶段国家排放标准的新小型汽车办理登记或业务。 未经生态环境部门确认的新增加的小型汽车,一律不进行注册登记或转入业务。
根据《通告》,有以下情况的同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上述车型,经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后,可以继续在天津市注册登记或办理业务。
1、2019年7月1日(不包括)前销售,开具汽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第五阶段国家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小型汽车,不包括2019年10月1日)前可以登记注册。
2、转入天津的第五阶段符合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小型汽车,全体机动车须根据转出地公安交管部门2019年7月1日(不含)前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字的转出记录,于2019年10月1日(不含)前办理车辆转入业务。
根据《通告》,各汽车销售机构提前组织安排销售计划,认真贯彻第六阶段国家小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落实销售主体责任,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的相关复印件,履行向购买者告知相关规定的义务,与购买者签订销售合同并书面出示, 销售不符合第六阶段国家小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标题:天津将于7月1日起实施第六阶段国家小型汽车排放标准